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統借統貸資金給下屬公司使用,下屬公司逾期歸還借款的情況下:1.逾期利息集團是否免增值稅,2.下屬公司的逾期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假設若正常歸還,其他都滿足免增值稅,全額扣除的條件,只是“歸還時間”這個條件變了)有政策依據嗎?(咨詢當地稅務機關者請不要回復該問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除兩種特殊情形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即“債資比”)金融企業不超過5:1;其他企業不超過2:1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交易對方為增值稅登記納稅人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因此,對于統借統還中發生的利息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以享受統借統還利息免增值稅政策,也就是逾期的利息水平符合上述條件,是可以免增值稅的。
2.下屬單位支付的利息,只要利率水平符合總局公告2011 34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且取得符合規定的扣除憑證,可以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