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有以下兩個疑問:
1、非居民納稅人境內居住滿90天及183天的概念中,是否都是按在境內當天停留滿24小時才算1天(例如:境外個人每周一早8點到達國內、周五晚10點前離境,則本周在境內天數只計算3天)?
2、非居民納稅人在境內停留時間大于90天且小于183天時,其來源于境外收入是否要在國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香港母公司A,在國內設有全資子公司B,A公司派出其雇員C到B公司工作(C全年在國內時間大于90天但小于183天),C的工資由A公司在香港發放。那么C來源于A公司的工資是否要在國內申報個稅?C來源于境外但與B公司無任何關聯的其他收入是否也要在國內申報個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沒有文件規定一天是按24小時來計算的,應當是5天。2、是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