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已于去年11月底對公司名稱和地址進行變更,稅務登記信息已同步變更完成,但因廠家變更手續復雜,截止到23年2月份,對方給我們開的專用發票還是用舊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且無法重新給我們紅沖開具,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正常抵扣,是否有稅務條文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法紅沖是什么意思呢?正常對方應當沖紅重開處理。
如果您公司名稱和地址變更,稅號沒有變更的話,是可以正常勾選,您公司勾選正常抵扣即可,如您公司的稅號變更了,那么變更前的發票就不能抵扣了,只能讓對方重新開具。稅務條文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