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你好,我公司為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初擴大規模,開工幾棟廠房,用于建設的鋼材、設備等進項稅額都未抵扣,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工程并未完工,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工程繼續施工,根據合同進度結算,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并收到鋼材及建筑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按照2016年36號文分兩年抵扣進項稅額。廠房于2017年初完工。目前我公司由于業務轉型,擬將部分生產設備及廠房轉讓,涉及上述幾棟廠房,請問這幾棟廠房我公司在轉讓時,是否可以按照轉讓不動產老項目適用5%征收率簡易征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按照轉讓不動產老項目適用5%征收率簡易征收,以前抵扣的進項稅轉出。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