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偶然提供貸款服務取得利息收入使得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能否不轉為一般納稅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6]36 號附件 1 第三條、財稅[2018]33號第一條以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即超過 500 萬元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由于公司偶然發生的是貸款服務,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并入到年應稅銷售額當中。因此,因偶然發生的貸款服務取得利息收入導致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后,應當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