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施工方向發包方支付質保金6.8萬,在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質量缺陷,施工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發包方扣除全部質保金6.8萬,發包方扣除施工方質保金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對于扣除一部分質保金,增值稅方面涉及到開票不同有兩種情況。
1.后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此,施工方的增值稅處理:
(1)工程價款結算時,未開具發票的,質保金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需要申報納稅。
(2)未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質保金的當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3)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或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4)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超額索賠部分,發包人未發生應稅行為,不應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1.先開具發票的
(1)工程結算時,扣除質保金:
借:銀行存款/合同資產—質保金等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合同負債-質保金(可變對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質保期內發生保修支出: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3)質保期內,預估收款的可能性增加的:
借:合同負債-質保金(可變對價)
貸:主營業務收入
預估收款可能性降低的,做相反分錄,直至將“合同負債-質保金(可變對價)”沖減為0為止。
(4)質保到期: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合同資產-質保金
同時,將“合同負債-質保金(可變對價)”余額沖平:
借:合同負債-質保金(可變對價)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后開具發票的發票
后開具發票的,在會計核算時,只是對于質保金部分的增值稅確認需要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在質保金到期時按照實際收款金額,重新計算并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