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本司我總包方工程開具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給業主,專業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建筑服務發票給我方,在項目地預繳2%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扣除專業分包方發票后再預繳,扣除后進項稅還是100%的抵稅嗎,如果不能,如果抵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5條: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上述分包款是指全額含稅的。而且分包款要扣除必須提供符合要求的下述資料。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