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nèi),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挖出的砂、石,建設單位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了,需不需要繳納資源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998年8月1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chǎn)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0號)明確,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chǎn)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對于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nèi)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并繳納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需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之外范圍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設的,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chǎn)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礦產(chǎn)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
建設單位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了,不需要繳納資源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shù)囟悇諜C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