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承接建筑施工雙包業務,正常來說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9%的增值稅。
現在公司想把業務拆分成勞務分包和材料購銷兩個合同,勞務分包按簡易計稅繳納3%增值稅,材料購銷繳納13%增值稅,這樣來簽訂合同繳納稅款,在稅務上是否合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雙包合同的勞務和材料必須分開簽訂。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雙包合同的勞務和材料分開簽訂是為了管理方便:將勞務和材料分開簽訂,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追蹤各項工作進度。同時也方便核算成本,了解每個環節的費用支出情況。保障合同執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每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分別簽訂合同可以避免因不同事項的耽誤而導致整個合同無法執行。通過將雙包合同的勞務和材料分開簽訂,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風險,保障合同執行,提高合作效率,是一種比較可靠和安全的做法。
建筑業勞務分包稅率是3%或者11%。勞務分包的稅率是純勞務性的分包,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增值稅稅率為3%,總包方合同要求使用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為11%。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稅率
1、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勞務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選擇的稅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體為:
(1)勞務分包方選擇清包工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2)含甲供的勞務分包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勞務分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 (4)勞務分包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改增”后其征收率統一為3%。
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勞務分包按簡易計稅繳納3%增值稅,材料購銷繳納13%增值稅,簽訂合同繳納稅款,在稅務上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