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21年開始投入的研發項目,在2023年形成樣品并對外銷售。
2023年取得的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無成本結轉
這個項目對應的以前年度的研發費用已經結轉。2023年的該項目的研發費用很少不足以沖減取得的收入。沖減會出現倒掛。
整個賬務處理怎么樣才妥當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1.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4.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7.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8.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部分,明確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一-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