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已開票給發包方,現在要預繳增值稅稅款,所取得的發票有:
1.運費發票(開具內容是*運費*)
2.設備租賃發票(開具內容是*工程服務*)
3.鋼筋發票(開具內容是*鋼筋*)
4.勞務費發票(開具內容是*工程服務*)
5.工程服務發票(開具內容是*工程服務*)
請問:以上幾類發票是否可以作為總承包扣除后,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盼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此公告的解讀中明確: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
因此,1的運費不屬于分包,只是建筑服務中發生的費用,其他4項如果簽訂分包合同,可以作為總承包扣除項,按2%預征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