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汽油預充值發票可以入賬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然而上述政策只是針對預付卡開票及增值稅處理做出規定,并未否定會計及所得稅方面的“權責發生制”處理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關于開票及增值稅處理的規定并非針對所得稅處理的特殊規定。)
因此,企業購卡后未使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購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時相應結轉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參考天津國稅在16年匯算答疑,也是這個觀點: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你購進預付卡時候,取得了發票,如果沒實際使用,應該按資產進行管理。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只有在實際發放時候,憑借相關內部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才能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當然,如果購買預付卡贈送他人,則此贈送行為與實際購買并無關系;贈送行為已經成立,也可視為贈送現金。因此這種情形可以視為業務已經發生,可以直接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