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下屬有兩個分公司,均在同一個縣城,均獨立核算,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增值稅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貨物交易,企業開增值稅發票結算。根據公司法以及合同法,分公司從事民事活動,責任由法人承擔。因此不認定為合同。那么請問總分公司之間或者分公司之間開票結算 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公司之間所簽訂的應繳印花稅的憑據不僅僅限于合同,還應包括調撥單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等一些內部使用的單據,如果總分公司之間未簽訂合同,但卻有其他單據作為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據也應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