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整車出口銷售,并在銷量達到一定數量后,向客戶免費贈送配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對報關、退稅是否有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貴公司向國外客戶無償贈送自產貨物,不屬于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國外客戶的貨物,即不屬于出口貨物。同時,也不屬于視同出口貨物。
因此,貴公司向國外客戶無償贈送自產貨物不適用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不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據此,貴公司將貨物無償贈送給國外客戶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