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上級公司與集團公司總部簽定了“共享服務中心服務協議”,我司做為子公司在其服務成員清單內,共享服務中心提供會計核算、財務服務等服務,請問,該合同,我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服務類合同需要交印花稅。服務類合同作為以服務作為標的的合同,印花稅繳納標準為服務費用的萬分之五。服務類合同由接受服務的一方支付相應對價,印花稅應當由訂立合同的一方來繳納。
法律依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