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要減少注冊資金,減資比例50%,公司帳上有未分配利潤300萬,盈余公積160萬。
1、減資后帳上的股東是否會因為有未分配利潤,而需要按減資比例視同分紅交個稅?如視同分紅,那分紅基數是未分配利潤的數還是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的金額之和?
2、本次減資沒有其他要交稅種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 ,1.請按34號文件的規定分別確認投資收回,股息所得和資產轉讓所得。
2.被減資企業無稅需要繳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