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我公司幫助一些國企央企以及一些大型民企 處置鋁灰渣危險廢物,處置的程序是 從那些企業拉來鋁灰渣原料 ,然后進行加工處置,最后生產出來鋁錠,這些生產出來的鋁錠又返還給原料企業,開具加工勞務13%稅率發票給對方公司,我公司收取加工勞務收入。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方公司的原料已經沒有鋁的含量了,只是沒有價值的灰,這些灰拉來我公司,我公司經過環保處置以后的產品,由我公司自行銷售,此項業務開具6%稅率的技術服務費用發票給對方公司,我公司收取技術服務費收入。 我公司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3.4序號中的熔煉渣 。 但是我看了這個優惠內容的解析 說是應按照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 但是我公司這個情況基本上是加工勞務和技術服務費 只有非常非常少的情況下是從原料企業購買鋁灰渣,然后再進行處置,處置后生產的鋁錠由我公司自行銷售。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綜合利用資源名稱:廢催化劑、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舊線路板、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線路板蝕刻廢液、錫箔紙灰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經冶煉、提純或化合生產的金屬、合金及金屬化合物(不包括鐵及鐵合金),冰晶石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品原料70%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退稅比例:30%
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因此,從以上文件中可以看出,沒有取得發票或憑證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對應的收入,是不得適用即征退退規定的銷售收入,因此,您單位只對有發票或憑證的成本對應的收入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否則不能享受。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對,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強調的是利用廢品的再加工,重點是利用再生資源,而不是提供的勞務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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