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不是銷售貴金屬的企業,只是為員工采購金幣制成司齡禮物發放;現公司政策有變,導致這批金幣禮盒有剩余;A公司是否可以將這批金幣做為金子變賣呢,銷售貴金屬是否要具有特殊的銷售許可呢?是否可以開銷售金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呢,怎么樣做才是合規的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公司工商登記管理的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登記、合法經營且依法存續接受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度檢驗的公司或企業法人才有權依法以公司或企業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同時,只有經過依法登記且合法存續的公司,其經營范圍在需要獲得特殊資質或特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特許時已經獲得這種特別許可方可。2、如果公司不具有這方面的經營許可,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咨詢一下,是否可以由稅務機關為貴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