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將一處房屋讓下屬子公司經營使用,2016年之前有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10萬元,已正常申報納稅。2017年至2021年期間,雙方未簽訂合同子公司未交租金,我公司未申報房產稅和增值稅。現在計劃補交稅金,請問:在不補簽合同的情況下,按原已到期合同租金1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補交稅款有沒有問題?還有其他好的處理辦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