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將一處房屋讓下屬子公司經營使用,2016年之前有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10萬元,已正常申報納稅。2017年至2021年期間,雙方未簽訂合同子公司未交租金,我公司未申報房產稅和增值稅。現在計劃補交稅金,請問:在不補簽合同的情況下,按原已到期合同租金1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補交稅款有沒有問題?還有其他好的處理辦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到期后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按原合同內容執行的相關條款,貴公司可以按原合同價格補交房產稅。但如果稅務機關認為貴公司的租賃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可以要求企業按當時市場價補交房產稅。建議貴公司謹慎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