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發生真實業務但是沒有取得發票,已經正常做賬了,請問是否有稅務風險?如果過了追征期,是否不需要補稅和交滯納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發生真實業務但是沒有取得發票,已經正常做賬,但因沒有合法票據,不能再所得稅前扣除。個人認為你這項業務不屬于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情況,沒有追征期,需要補稅和交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