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近日我公司接到稽查局協查通告,我公司之前有筆網購的配件,因對方公司問題,被國家稅務總局認定該企業開出的發票為虛開。我公司此筆網購有支付寶付款回單,和相應的運輸入庫證明。稽查局認為該企業存在虛開發票行為,要求我公司做進項稅額轉出。此行為是否合規,依據什么?我公司認為此項交易我們沒有過錯,可否以善意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不可以善意不做進項稅額轉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