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100%股權,投資方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按照權益法核算。年末投資方按被投資方利潤總額計算投資收益,就投資方計算的該投資收益,正數為收益,負數為損失。
問題:以上投資方的投資收益,正數納稅調減,負數納稅調增,是否正確?文件依據是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企業所得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此項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不應影響當期所得稅,因此做正數納稅調減,負數納稅調增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