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1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稅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2號已享受緩交稅費50%的制造業中小企業,其已緩繳的稅費到期后在緩繳4個月。第二條:緩繳稅款所屬期為2021年11.12月。2022年2.3.4.5.6月.。。
問題:2022年17號文件是否包含2022年1月份?如果不包含,17號文件的第一條該如何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22年17號文件包含2022年1月份。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發布時間是2022年2月28日,2022年1月份的稅款已經繳納了。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