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否一定要計提殘值,可否不計提列值直接計提折舊,另外折舊年限一旦確定后,后面因為使用量的變化,可否變更年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提留殘值由企業管理層根據權限自行決定,只要同固定資產的價值實現相適應就可以了。 固定資產的價值是根據它本身的磨損程度逐漸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它的磨損分有形磨損和無形磨損兩種情況;有形磨損又稱物質磨損,是設備或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或因自然力影響而引起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上的損失。 擴展資料主要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并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舊基金。
不能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可更改。新增固定資產的時候,務必確定好折舊年限。如果確實需要更改,屬于會計估計變更。
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即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及以后期間,采用新的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不改變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也不調整以前的報告結果。
折舊年限是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所用的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