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購買一棟工業廠房,主營為出租,由于房產金額較大,進項稅額也較大,而每月出租的收入較小,銷項稅額也較小,暫時抵扣不完,在這種情況下,1.是否可以申請進項稅額退稅?2.如果可以有什么風險?
有沒有相關依據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政策是長期性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所有類型企業。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小微企業政策是臨時性政策,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政策為長期性政策,這些行業無論大中小微企業均適用。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的“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政策為長期性政策,這些行業無論大中小微企業均適用。
四、發改財金〔2022〕1356號規定“養老托育行業”納稅人可按規定享受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留抵退稅政策。
五、具體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2023年申請留抵退稅需要在申報期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您公司要根據企業的情況,依據上面的文件來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稅,僅從您的描述無法判斷,如符合條件,正常申請留抵退稅沒有風險。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