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0年成立,營業執照經營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讓土地,土地證上注明使用年限為40年。2018年開始建設房屋,2020年完工后對外出租,請問我司應當從什么時候開始攤銷土地使用權,到底應當按照10年或30年或40年攤銷?請給予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2、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入帳后,自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規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確定),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應當將尚未攤銷完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企業應當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根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分期進行攤銷。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