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們事業單位為政府代建學校,政府要求建成后產權辦理到我單位,然后再移交給市教育局管理使用,請問我單位需要納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人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的行為,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續費。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義辦理房屋立項及相關手續;
(二)與委托方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
(三)與委托方事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義辦理工程結算。
具體如何處理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