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國企
問題一: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必須先抵扣再轉出?有沒文件依據?免稅收入的進項不得抵扣,那不征稅收入政府補貼款的進項可以抵扣?
問題二:購買值班物資如:食品,列入福利費?還是辦公費?有沒什么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不用勾選,您可以直接在勾選平臺做不抵扣勾選,這樣就不需要做轉出了。不征稅收入的進項可以抵扣。
值班物資計入福利費這個稅法沒有強制規定,企業自行決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