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7年11號公告里面說的自產貨物是僅只文件中所列的三種還是可以擴展到其他所有自產貨物?一般納稅人自產貨物用于施工工程稅率是13+3還是13+9,還是兩個都可以?2018年第42號公告里面說的設備有沒有名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17年11號公告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2018年第42號公告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11號公告里面有等自產貨物,因為不限于列舉的三種。
2.13+3和13+9都可以。
3.42號里面強調的自產機器設備銷售時同時提供安裝,只要企業銷售的是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就可以按42號規定計算納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