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母公司打算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投資,從事貨物遠洋運輸業務。由于自由貿易港享受稅收優惠,請問被投資企業對母公司進行分配,母公司收到的紅利是否因稅率差補交企業所得稅?另外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就到2024年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貴公司收到有稅率差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入,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