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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概括為以下幾點: 1、出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貴公司上述業務不能采用簡易征收稅率5%交納增值稅,應按一般稅率9%計算交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