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發電企業,在內蒙古、山西、寧夏、新疆等地區均設立發電公司。根據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員工異地工作,每年可報銷一定次數的員工本人及直系家屬往返工作地和家庭所在地的交通費,列入公司福利費-探親費。那么,我司承擔的員工家屬的探親費,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員工本人的還是代扣員工家屬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員工探親路費應從已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支付,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員工午餐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具體財務處理請向財政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企業給員工報銷的探親路費,應當并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