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臨床受試者可能身體會有一些并發癥,所以每個人臨床受試者損害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稅?有具體的條文對應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并非所有的個人所得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訂)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九項,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不在上述項目之內的個人收入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一些臨床試驗機構或申辦者將“受試者補貼”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項目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受試者補貼不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六條所列舉的26項勞務報酬所得之列,并非受試者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
另一個容易被錯誤認定的稅目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中的“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不是兜底性條款,《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除了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偶然所得項目包括以下五種情形:(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財稅[2019]第74號),(2)個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財稅[2019]第74號,(3)個人取得其他企業贈送的禮品收入(財稅[2019]第74號)、(4)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財稅〔2018〕22號)、(5)個人取得的資產購買方支付的不競爭款項(財稅[2007]l02號)。受試者補貼不屬于偶然所得稅目的征稅范圍。
補充說明,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個人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受試者補貼依法免繳個人所得稅。
其次,受試者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實施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受試者補貼顯然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臨床試驗受試者補貼應屬于不征稅項目,無需繳納增值稅。
綜上,根據稅法規定,臨床試驗受試者補貼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一些臨床試驗機構或申辦者的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