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有一套2015年10月份購置的房產,購置原價為1237萬元,截至目前賬面凈值為875萬元,現預將該房產出售、出售價格為1100萬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我司需要預繳增值稅嗎?如果預繳怎么計算?賬務處理怎么進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售價格低于購置原價,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八)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