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單位3月銷售礦石,采購方也驗收入庫,4月才與采購方對賬,開具發票,約定4月付款,這種銷售模式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算?可否寫出做賬分錄?
2、可否企業內部約定每月26號至下月的25號為一個月度的納稅期間?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2、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商品銷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稅法約定的,企業約定無效。會計分錄1、出庫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雙方對帳確認金額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