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咨詢:
1.合伙企業收到區域個稅的返還,那返還金額給合伙人是否還要重新再征一道個稅
2.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一般是按照經營所得5%~35%納稅的,這邊了解到創投性質的合伙企業是可以按照20%納稅的,這個創投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謝謝[抱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地稅局將個稅返還給單位再獎勵財務辦稅人員時不需要再交個稅.所以返還金額給合伙人是不需要重新再征一道個稅的
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四、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投資期越長、投資規模越大、收益越多,按新政應繳個稅越少
以合伙形式存在的創投基金,其有限合伙人如何納稅,自2008年合伙制基金被引入中國以來,一直是業內爭論的話題。
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對于兩種核算繳稅方法,可以從合伙人的收入所得進行比較。如果基金投資規模大、收益所得高,可以考慮按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基金投資規模小、收益所得少,可以考慮按5%-35%繳納個人所得稅。兩種核算繳稅方法,可以鼓勵創投企業擴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長期穩定投資。投資期越長、投資規模越大、收益越多,按20%稅率應繳納的個稅就會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