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A公司為關聯公司,A公司向我司借款(假定借款金額等符合債資比可扣除要求),22年賬面計提20萬的借款利息(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因未實際收到利息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未交增值稅,截止23年五月我司收到該筆借款利息并開具發票,請問我司是否可在22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該筆利息收入作為收入匯算,是否涉及增值稅延期繳納滯納金,對方A公司22年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作為利息支出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22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該筆利息收入作為收入匯算,會涉及增值稅延期繳納滯納金,對方A公司22年匯算清繳時也可作為利息支出扣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