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合肥,為一般納稅人,現簽訂與安踏一份框架協議,稅率為13%,協議內容是一部分設備,輔材是含人工費用。具體結算是安踏在全國的每個門店分別結算開票,現在對方要求開9%+13%的稅點,9%的發票對方要求項目名稱和地址寫在合肥的門店,這樣不需要預繳。我想問3個問題:(1)全部開13%,是否符合規范?(2)如果開9%的發票,備注全部為合肥門店,只在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是否規范?(3)如果按照實際位置門店開9%發票,是否必須在項目當地預繳,如果不預繳,只在合肥稅務局正常繳稅,有何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明確納稅人逾期預繳稅款、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全部按13%開票不符合規定。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
2.如果開9%的發票,備注全部為合肥,與實際業務不符,發票有未按規定開具的風險,
3.如果工程所在地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未按規定預繳的,按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風險列示在上面,請參考以上所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