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做了存續分立,針對分立的所得稅涉稅處理上,有以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以下簡稱“《59 號文》”)中第六條第五點:“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請問這個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該怎么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就是用股份支付的部分不低于全部對價的85%,比如100萬買你的股份,90萬我用股票來換,10萬給現金,總對價就是100萬。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