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有一事咨詢一下:我方與某水泥供應商A以及該水泥供應商關聯運輸企業AA簽訂了一份三方合同,合同條款截取部分如下:“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汽車運輸,運費、卸車及卸車費由買受人負責,出賣人代買受人代請AA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承運(該物流公司可委托其它公司承運),并代墊運費。承運方需全部使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輕量化載貨汽車進行運輸。交貨地點為買受人指定地點”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結算方式:月結。買賣雙方約定,每月25日為結算日,結算時出賣人A向買受人提供稅率13%的水泥增值稅專用發票;承運方AA提供稅率9%的運輸增值專用稅發票。出賣人每月以買受人書面授權的相關責任人的簽收送貨單進行財務結算和手續辦理。運費由A供應商代收代付”。以上就是合同中有關運輸、結算和付款的條款。根據此三方合同,每月付款時,均由A供應商提供自已的發票,以及轉交運輸方AA的發票給我們(AA發票上的運輸量與A銷售發票上的量一致),但安排支付的款一起轉給A供應商的,由A供應商自已去與AA運輸方結算(其實他們是一家人兩塊牌子)。以上業務全是真實的,但不知這種操作在稅務上是目前否存在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您描述的操作不存在風險。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