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業務:財金集團將對合伙企業的投資轉讓給子公司B,子公司B又轉讓給孫公司C作為對C的出資款,B公司計入“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計入“實收資本”。
財金集團與孫公司C直接簽訂了轉讓協議,未通過子公司B。
2、問題:子公司B是否就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繳納2次“股權轉讓印花稅”?C公司除了繳納實收資本印花稅,是否也需要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印花稅計稅依據,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第二種: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作為計稅依據。第三種: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以合同形式簽訂的,需要依據不同合同主體分別繳納印花稅。因此B\\C公司應根據合同簽訂的份數及金額分別交納印花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