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建筑業企業需要預繳的稅種有哪些,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關于增值稅稅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第九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增值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按增值稅稅額的7%繳納;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為建制鎮的,按增值稅稅額的5%繳納;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按增值稅稅額的1%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