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非上市企業,非股份制企業 資本溢價產生的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上面的股東一個是自然人,其他都是合伙企業,這塊是否存在個稅,有相應的稅法文件嗎[抱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國稅發[1997]198號)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三、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對289號答復做了確認,使其具有了普遍適用效力。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就明確地包含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也就是上述1、2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