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是浙江一家企業,于2021年2022年與山西一家企業采購鑄鐵件,2022年對方陸續發貨后我們也支付了貨款,但是對方還有300多萬的發票一直遲遲不開,后來我們在對方稅務局溝通協調下分別于2022年11月開出100多萬、12月份開出200多萬的發票,我們收到發票后也認證入賬了,但是對方開了發票后就一直欠稅,幾個月不申報,在5月份被對方稅務局認定為非正常企業,并且將我們12月份收到的發票認定為異常憑證。6月1號又將2022年11月份及以前的發票都認定為疑似異常憑證,然后我們稅務局就通知我們準備三流一致的資料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現在問題一:我們的合同上注明供貨方承擔運費的,所以是送貨上門,我們只管收貨,在對方的送貨單上簽收一下,所以我們能提供的就是對方的送貨單和我們的入庫單。二、我們如果因為三流中的貨物流提供不了的話,是不是要補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進項轉出?三:對方稅務局有沒有責任?因為最后開票還是在他們的協調下開具的,他們有沒有責任去對方企業查證交易的真實性(對方稅務局說企業走逃了,他們找不到,只能由我們自己去找,或者我們這里稅務局發函過去,他們協助調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貨物流提供不了,是要補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進項轉出。
稅務局發函過去,他們協助調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