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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并依法接受海關監管。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一)船舶、飛機:8年;(二)機動車輛:6年;(三)其他貨物:5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