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教以下兩個關聯方借款利息稅前列支問題:
問題一:如果集團公司中某一企業實繳了部分注冊資金,沒有實繳全所有認繳注冊資金,那此公司與其他關聯企業間因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是否能夠稅前列支,或者需要在什么情況下、滿足什么條件能夠稅前列支。
問題二:關聯方借款利息稅前列支,要滿足債資比2:1的范圍內,即稅前列支利息對應的借款本金總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兩倍,那請問,這里的資是要求實繳的注冊資本?還是認繳的注冊資本?
勞煩同時告知下相關政策文件的文號,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費用的稅務處理
1、企業向股東或與其他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數量不能超過其在企業的投資額的2倍。
2、應簽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稅務局代扣的利息票據。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A.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B.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關聯方借款利息稅前列支,要滿足債資比2:1的范圍內,即稅前列支利息對應的借款本金總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兩倍,這里的資認繳的注冊資本,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