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問有關于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或者相關財稅的資料嗎?
可以發我郵箱:
[email protected]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產品不同帳務處理不同. 借方科目可以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等. 貸方科目可以是\"銀行存款\",\"其它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2、財稅[2016]140號文件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