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從加油站加油的行為中,未簽訂合同,只取得了發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以下文件“,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中的“等”是否包含發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二)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會計上所學的關于單貨同到單到貨未到等之類的單據一般都包括:發貨單、收貨單、保險單、送貨單、訂貨單、訂單、入庫單、出庫單、擔保函、發票、發票補打單、免稅憑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發生增值稅納稅活動時出示的發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使用增值稅納稅人可以為財產、服務發生的流通稅納稅活動發出的一類帶有稅控碼的發票,是企業發生經濟行為銷售貨物、提供服務的發票憑證,能夠證明企業與顧客之間發生買賣行為,可以作為企業證明繳納增值稅的依據。 拓展知識: 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普通發票,普通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比如餐飲服務業、客運業、旅行社服務等,不帶稅控碼的發票就是普通發票,不能作為企業繳納增值稅的憑證,只起到明示交易內容的作用。
企業從加油站加油的行為中,未簽訂合同,只取得了發票,是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