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一直是按照社保最低繳費基數3957在報社保,現在7月開始調整,從電子稅務局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基數是否要按照工資總額,不按工資總額是否存在納稅風險,公司在杭州地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規定,不存在納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五、關于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